有意加入本会的组织,须同意本会章程并在页尾下载“入会申请表”,填写并附相关证照回传我会,传真:87019410/邮箱:nbcitp@qq.com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市化工行业支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市化工行业支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宁波市化工行业支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市化工行业商会的名称。中国贸促会宁波市化工行业支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NINGBO CHEMICAL INDUSTRY BRANCH,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市化工行业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NINGBO CHEMICAL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中国贸促会宁波市化工行业支会(商会)是由宁波化工行业与外向型经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宁波化工行业促进与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坚持为会员服务;坚持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倡导“团结、创新、务实、奉献”的精神,促进宁波化工行业持续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与发展外向型经济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有关政策等咨询活动;
(二)开展同海内外化工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化工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化工行业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
(三)向国内外(含港、澳、台)化工企业和机构提供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信息,介绍合作对象,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等工作;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积极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相关经济团体的业务需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企)业的诉求;
(五)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会员及业内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相关的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研讨会、专业论坛等活动;
(六)接受委托,承办行业内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工作,承办有关工业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等业务;
(七)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履行好服务会员的宗旨。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搭建信息服务交流平台,建设网站,创办会刊,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技术、政策等信息;开展经济、技术、市场、管理等咨询服务;组织法规、管理、技术等培训工作。
(九)主动承担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经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与化工外向型经济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与化工外向型经济发展相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三)其它法人单位或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化工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补交应交的年费,交回证书。报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秘书处沟通后,将书面回复通知其退会,报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设置为: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监事会、下设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等。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变更与终止事项;
(五)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指导、监督贯彻执行;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每个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如符合条件或被选举,可连续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均须经2/3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而做出。如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由其委托人代为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职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五)向理事会提交支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行使第十九条(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会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检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它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三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七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资格的财会人员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者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