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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药禁限用的三项国际公约
2017-11-27  

    出于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安全的考虑,某些具有较高风险的农药可能在国际层面达成广泛共识,禁止或限制使用和运输。《鹿特丹公约》等三份公约就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涉及禁限用农药的参考标准。

  一、鹿特丹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正式生效。其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鹿特丹公约》由30条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适用于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以及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一批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清单(http://www.pic.int/)

  二、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1年,国际社会共同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作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危害的全球统一行动。POPs是指高毒性的、持久的、易于生物积累并在环境中长距离转移的化学品。公约于2004年生效,目前有124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中国。

  《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一些农药列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这些农药具有特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一旦释放到环境中,他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很多年)保持稳定;广泛分布于土壤、水和空气等整个环境中;在包括人在内生物体脂肪组织中富集,并且随食物链具有更高的浓度;对人类和野生动物有毒。缔约方应承诺减少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这些农药,或者减少非蓄意排放。要求缔约方对列为POPs的农药不准予登记或者采取禁限用措施。《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化学品名单详见:http://chm.pops.int/ 。

  三、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旨在减少臭氧消耗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以保护地球脆弱的臭氧层。《蒙特利尔议定书》得到了所有国家和欧盟的普遍参与,这是迄今首次实现全球参与的多边环境协定。其要求缔约方承诺减少并最终(在大多数情况下)消除生产和使用各种臭氧消耗物质。受控臭氧消耗物质可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文本(http://ozone.unep.org/)中找到。其中包括一种农药:熏蒸剂甲基溴,列在附件E。使用甲基溴的控制方法见第2H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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